新闻线索遵义疫苗致瘫女童诉医院案,法院判
遵医院案,医院侵权
年10月28日
10月28日,朵朵(化名)一家拿到了一份判决书,对于朵朵起医院、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侵犯知情权一案,医院“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,存在医疗过错”,但“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,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请求不予保护”。
4岁接种疫苗瘫痪至今,医院未尽告知义务
年10月18日,医院到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给4岁的女童朵朵接种流脑A+C疫苗时,医院和幼儿园没有通知家长到场,也没让家长签知情同意书。几天后,幼儿园发还了之前上交的疫苗接种本,家长才知道孩子已经被接种了疫苗。接种疫苗11天后,即年10月29日,朵朵突然身体变差,被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,最后导致双下肢瘫痪,至今只能靠轮椅才能活动。经过三次鉴定,年8月4日,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给朵朵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中最终做出结论,朵朵的“急性横贯性脊髓炎”可以由神经系统病毒感染、疫苗接种等多种因素引起,且多在急性感染或疫苗接种后发病,因此,朵朵患病“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”。
年9月22日,朵朵一家向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提交了诉状,医院、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未尽告知义务,没有依法“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、作用、禁忌、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,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”,没有根据儿童身体状况的特殊性来接种,导致朵朵瘫痪,应予赔偿、登报道歉。
认定侵权却不判赔偿,朵朵一家不服欲上诉
10月23日,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作出判决。10月28日,朵朵一家人拿到了判决书。
法院认为案件主要有被告主体是否适格、被告是否存在过错、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个争议焦点。针对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,医院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补偿费用是由政府承担,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并未以异常反应要求被告承担责任,而是以二被告侵害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,因此主体适格;对于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知情权、监管失职的过错,法院认为根据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中医院在接种前没有向朵朵的监护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,存在医疗过错,而对于幼儿园,告知义务不在幼儿园负有的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范围内,没有监管失职的过错;对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,法院认为,朵朵的监护人在年8月4日司法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,就应当知道二被告可能存在侵害原告民事权利的事实,没有在其后2年内起诉,已过诉讼时效,驳回了朵朵的赔偿、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。
“我们不服”,朵朵的妈妈芶女士说,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我起诉前才知道的。很多人都不知道知情权的法律规定,医院是侵权。诉讼时效应该从我们知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。”
“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,人民法院有延长诉讼时效的自由裁量权,时效问题主要看法官的良心。按疫苗异常反应的概率算,每年大概有超过个孩子因疫苗而终身残疾,如果连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孩子残疾的情况都不能索赔,那成千上万的疫苗不良反应致残的孩子的家庭拿什么来保障?”朵朵的爸爸吴先生说。
附件:1.判决书
2.起诉状
3.采访联系人:芶女士(朵朵妈妈):
吴先生(朵朵爸爸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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